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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17 15:05 来源:厅立法一处 浏览数: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政府正在审查的由省社科联起草的《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620日。

通讯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陕西省司法厅

邮政编码:710043

电话兼传真:87294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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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lifayichu@163.com

附件:《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司法厅

2021517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类成果最高奖。为提升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法治化水平,充分调动和激发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学术探索和理论创新,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注重成果的原创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基本原则】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质量第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设立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评奖工作,审定评奖实施细则、评审结果等重大事项。

省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省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奖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五条【经费保障】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费用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评奖周期】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奖项设置】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总数原则上为申报数的30%,不高于600项。

第八条【评审具体组织】省评奖办按评审要求,组建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的成员从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审专家库中抽选,实行完全回避制度。

第九条【申报人条件】在我省工作的个人或集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在职副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领导干部中,仅限于编制在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和其他社科研究机构、事业单位,并以教学、科研工作为主,其成果可以申报。

第十条【受理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社科联,各高等院校,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社科研究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为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申报受理单位。

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申报个人或集体向受理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评奖成果范围】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志书,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等,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二条【禁止的成果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著作权有争议的;

(二)剽窃、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论文集、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年鉴、大事记等;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不能提交实际应用部门证明材料的智库类成果;

(五)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六)已申报参评省科学技术奖的交叉学科成果。

第十三条【评奖程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申报:成果作者按照奖项设置填写申报表,向受理单位申报。

(二)初审:受理单位对申报成果进行受理、初审、数据汇总,并向省评奖办报送成果及相关资料。

(三)复审:省评奖办负责对受理单位报送的成果及资料进行统一分类、编码、复审。

(四)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评审过程采取“两级评审、加权计算”的评审方式确定成果排名,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等次;评审全程为匿名评审,成立评审监督组全程监督。

1.初评:由初评委员会负责,采取评委打分方式,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评选出终评候选成果;审读域外成果。

2.终评:由终评委员会负责,先对终评候选成果打分,在评审监督组监督下,由省评奖办对两次得分进行加权计算,汇总排序后,由终评委员会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获奖等次。

(五)公示:由省评奖办将拟获奖结果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六)审定:公示结束后,由省评奖办将公示结果报省评奖委员会审定。

(七)批准:经省评奖委员会审定后,由省评奖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奖金标准】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金标准为:著作类成果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论文类成果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0.6万元;智库类成果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奖金标准可随经济社会发展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申诉机制】公示期间,对获奖公示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评奖办申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取消资格】申报个人或集体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评奖办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

第十七条【撤销奖励】对已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个人或集体,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由省评奖委员会会认定后报请省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可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工作纪律】评委和省评奖办工作人员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委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具体实施】省评奖办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奖实施细则,报省评奖委员会审定后,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实施。

第二十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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